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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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