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已於所得來源地繳納之所得稅得依限扣抵


 


99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基本稅額,係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就該差額繳納所得稅,惟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於限額內扣抵,就扣抵後之餘額繳納。前開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另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件,可按稅後實收金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惟不可再扣抵該海外所得之國外已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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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