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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5條第5項有關同行的規定、同辦法第18條之1有關主管機關一年內不予受理期間的起算點的規定,以及同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5目及第6目有關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認定規定,內政部前(九)日核釋。


內政部表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5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人有年逾六十歲、患重病、受重傷或行動不便等不適於單獨來臺情形時,可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依照從屬原則,同行者的停留時間應該要跟申請人一樣,如果申請人的案件可以延期,那麼同行者的案件也應該可以,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同時符合可以來臺及同行的資格,就由申請人自行選擇一種申請身分,並依照選擇的身分核給停留時間。


內政部同時表示,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8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依同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為該辦法第7條之2規定的申請,未能履行保證責任,主管機關一年內不予受理期間的起算點,應該從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屆滿三日並且行蹤不明的隔日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假如大陸地區人民在今(一零一)年 三月一日 逾期停留滿三日並且行蹤不明,從 三月二日 起到明年 三月一日 就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


此外,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停留滿十八歲時,還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可以申請延期到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年度的 八月三十一日 止。同款第6目則規定,超過十八歲,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的情形時,應該在事實發生的隔天起十日內離境。內政部也說明,高級中等學校指的是普通高中及高職,並不包括五專前三年,而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的變更則是變更成為不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的情形,並不包含轉學到其他所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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