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如無營利活動,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其財產視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之財產,屬財產權之一種,如該公業處分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故該公業將處分土地所得價款分配予全體派下員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該所得全體派下員免納綜合所得稅;至該公業分配屬處分土地價款以外之收益或孳息予全體派下員時,應由該公業管理人按實際分配之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舉例說明】
某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100年度分配全體派下員各22萬元,其中屬處分土地價款分配金額為12萬元,其餘分配則源自該土地未處分前出租所收取之租金,該公業管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100年度各派下員其他所得10萬元。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請注意所得稅徵免及核課方式及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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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