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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舉例說明】
甲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賓士敞篷式跑車,3年租賃期間合計支付租金5百多萬元,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情形頗具差異,且於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跑車轉售予甲公司監察人之父親。案經甲公司認諾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車之融資租賃性質,且非供業務上使用,同意補繳本稅及受罰。
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係考量自用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具有酬勞員工之性質,爰比照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資公允。
為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查核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資料共7千多筆,將逐一清查有無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此外,營業人常以個人或家庭開銷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101年度除將持續宣導不得扣抵相關規定外,針對取得3C用品、家電業、菸酒業及黃金珠寶業等開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比例偏高之營業人,亦將加強查核。
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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