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分享在我的 Plurk
·分享在我的即時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