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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被查獲漏報收入後,始補報員工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費用之認定仍需有實際之工作紀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所得,需員工實際上有工作之事實,始可認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之薪資所得,除需檢附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扣免繳憑單等憑證外,尚需員工實際上在該營利事業工作之事實。稽徵機關會運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歸戶所產生之入出境資料,瞭解員工是否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工作之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專門承攬大樓保全工作之營利事業,經該局查獲漏報保全服務收入,A公司隨即補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提示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及員工出具之切結書等資料,主張渠等員工係執行保全服務職務,應自漏報之保全服務收入中減除,核算匿漏所得額。經該局調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歸戶之入出境資料發現,記錄出勤期間有部分人員已出境,A公司提供之出勤紀錄顯非真實,予以補稅處罰,A公司負責人及提示切結書之員工更因誤觸法令規定,涉及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事業若有虛報員工薪資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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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