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1.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洗面皂、餅乾等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2.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舉辦晚會摸彩…等。
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4.政府舉辦之獎券或購物時公司行號所開的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扣繳的規定如下:
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97年3月6日以前為15%)。
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千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以實物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扣繳:
(1)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 (二) 1. 2. 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 (二)1. 2. 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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