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工業總會




壹、 前言
海基、海協第7次江陳會於天津舉辦,根據媒體的報導,兩會並於1020日以「共同意見」的方式,公布兩會已達成「兩岸投保協議」的五點階段性共識,雙方確認下一次兩會會談時簽署協議,也同意應參考一般投保協議基本架構,考慮兩岸特殊性,逐步減少雙方投資限制。媒體評論指出,這代表未來簽署的投保協議,將把ECFA中有關減少陸資來台限制的條文,一起列入,兩岸投資將朝向自由化,兩岸投保協議看來簽訂在即,本文即解析兩岸投保協議簽訂的幾個問題,並提出思考。
文:柏翰(資深媒體工作者)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日前表示,投保協議還存在3大問題,包括了投資待遇、人身安全和爭端解決。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表示,3大問題中第一個就是有關投資待遇的問題,這涉及到市場開放的議題,范良棟指出,目前台灣對大陸的投資、跟大陸來台灣的投資,各有一套不同管理的體制,如何讓體制能體現在協議裡,讓雙方能有共識,是比較困難的工作;第2個問題,是有關人身保護安全問題;第3個問題就是爭端解決。根據報載,范良棟指出,在爭端解決方面,無論政府對政府、政府對個人或個人對個人,目前都還在諮商,沒有形成共識。
7次江陳會簽訂的共同意見中提到,兩岸投保中將有一般投保協議的慣例,包括雙方同意徵收(包括直接與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目的,且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還有損失補償、代位、移轉及拒絕授予利益等條文。在會後的記者會上,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被媒體問到人身自由與安全問題時表示,一般投保協議不包括投資者人身自由與安全內容,但大陸為回應台商關切,以最大的誠意、善意和靈活性,通過立法、行政及司法措施,做出適當安排。然而,除了這些議題之外,大陸官方在協商過程中,也曾提及「促進投資」,亦即希望我方檢討陸資赴台投資相關政策。
貳、大陸現存法規對台商保障不足
對許多大陸台商來說,其在大陸投資一向沒有足夠的保障。台商投資大陸,若以間接投資方式,雖可利用第3地區國家與大陸的投資保障協定的關係主張其權益,但在大陸若沒有設置「住所」或「公司總部」,則不符合有關協定的要求,很難受到保護;若是直接投資,大陸台商只有受大陸國內法規保護的法規效力,沒有投資保護協定國際法上保護的條約效力。因此,2008年政府調整兩岸政策後,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重啟協商,並成為政府重要的大陸經貿政策。對台灣來說,大陸提供台商較好投資條件及合理保障,是促使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的重要關鍵。
目前大陸以《台商投資保護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行細則》保護台商,然而,這些大陸國內法規,看似為廣大的大陸台商提供了保護,但對許多台商來說,這些法令為大陸單方面制定之國內法律,可以隨時片面修改,台商地位無法得到完全保障。投資中國受害台商協會即指出,大陸政府即使出台相關法律,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經營仍沒有足夠的保障,該協會表示,即使《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條文相當完備,在實務上很少台商是依細則的規定得到相對應保障。根據學者的研究,大陸對台商投資保護規定的缺失,主要包括:投資待遇並沒有完整規範、國有化及徵收補償標準模糊不清、資金利潤匯兌移轉不易、企業經營自主權不受保障及投資爭端處理機制不明。此外,研究指出,租稅、人身財產安全及子女就學等,都是大陸現行法規規定不足之處。然而,亦有兩岸經貿專家指出,大陸台商保障不足的最大原因,並不再於法規規範不足,而是中國大陸仍是一個相對人治的社會,即使大陸中央政府明訂對台商保障的諸多規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大陸地方政府仍可片面解釋及執行法令,對許多台商來說,才是問題之所在。
叄、兩岸投保協議現存的幾個問題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內容包括投資定義、投資人定義、徵收後的補償機制、國民待遇、資金自由匯入與匯出,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6大部份。在兩岸投保協議協商過程中,除了台商特別重視的人身安全問題之外,是否擴大陸資來台投資項目、陸資在台是否享有國民待遇,以及仲裁機構、地點及執行等爭端解決機制設計等幾個方面爭議,都有賴兩岸協商解決,而這些爭議的解決亦是兩岸投保協議順利簽訂與否的關鍵。
根據投審會表示,兩岸投保協議第1個待解決的問題為投資待遇。事實上,大陸希望投保協議能兼具「投資促進」的效益,不僅要觸及市場准入,還能讓陸企取得國民待遇,或不亞於第3方企業在台享有權益,但這樣的要求,將會影響台灣現行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策漸進步伐。台灣目前開放247項陸資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但由於政府對陸資採取正面表列,同時在投資領域、金額、持股比例、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對陸資企業來說認為不甚公平,因此減低陸資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因此,對大陸政府來說,如果陸資企業不能來台投資,兩岸簽署投保協議就沒有意義和急迫性。進一步來說,兩岸投保協議原本只是單方面保障台商的協議,但台灣開放陸資可以來台投資之後,投保協議即從「單向」變成「雙向」,大陸方面希望將來台投資的大陸人士,一併納入「投保協議」的討論範圍。可以說,大陸將利用兩岸洽簽投資保障協議的機會,要求台灣取消對陸資入台的特殊限制。
投保協議第2個待解決的問題,為兩岸對人身安全通報機制有不同看法。歸納陸委會、海基會、工業總會等幾個單位的調查,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所面臨的問題,包括人身安全、徵地糾紛等,對台商來說,在大陸投資經營似乎危機處處,從旅遊、投資糾紛、員工管理、商務考察、進出口報關、購買土地等各個層面都可能面臨人身財產安全的問題。
至於投保協議第3個待解決的問題,即是仲裁機制。由於涉及主權問題,在國際仲裁地點的選擇,兩岸看法不一致,台灣希望依照世貿組織(WTO)模式,在世界銀行下的國際仲裁組織進行仲裁,但大陸認為這是兩岸問題,不應做為國際仲裁。由於過去大陸與其他國家簽署的130餘個投保協議中,其中仲裁機制均是援引世界銀行底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解決。但由於台灣不是ICSID成員國,兩岸投保協議在設計政府對民間(P2G)訴訟仲裁時,面臨相當大困難。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無法適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公約(ICSID)的多邊條約,因此國際投資有關多邊的國際法律保護措施與仲裁,難以適用在台商的大陸投資案件。在仲裁地點方面,對大陸而言,最佳的第3地仲裁地點就是香港,但台灣方面基於主權矮化的疑慮,可能朝向兩岸具公信力的仲裁機構合組仲裁法庭,避開國際仲裁的敏感議題,將是兩岸礙於現實情勢下應該會採取的解決方式。除此之外,台灣與大陸境內法律仍未完善,因此雖然台灣主張由國際商會(ICC)或是兩岸籌組仲裁小組等方案,但仲裁結果的執行機制,都仍與兩岸境內的法律相適應,所以即便兩岸簽訂投保協議,關於仲裁結果的執行機制建立,仍有待兩岸進一步的協商。
肆、結論:兩岸投保協議並非台商問題解決的萬靈丹
兩岸對投保協議雖有不同的期待,但隨著兩岸經貿往來更加頻繁,兩岸對投保協議都有需求。就在7次江陳會後不久,大陸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即表示希望儘快達成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大陸台企聯總會長郭山輝則多次公開表示,希望政府能盡速完成投保協議簽署。而民進黨一方面對投保協議未能簽訂而質疑執政當局的執行能力,另一方面卻也質疑具「兩岸特色」的投保協議將讓渡台灣主權。簡言之,總統大選在即,涉及兩岸事務的投保協議,除了被賦予特殊的政治意涵,還被各界高度的檢視。然而,過去大陸政府一直認為現有法令足以保護台商,沒有急迫性,因此推遲至今。而在台灣開放陸商來台投資之後,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已不再僅是大陸台商的需求,對於逐漸來台投資的陸資企業來說,穩定的投資環境亦是其決定來台投資與否的關鍵,因此,即便兩岸在投保協議內容方面仍有歧見,但投保協議的簽訂,相信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但進一步來說,自2008年以來,歷經七次的兩岸會談,兩岸共簽訂了16項協議1項共識,為兩岸經貿創造了一個新的秩序。然而,當政府讓人民誤以為兩岸簽訂協議後,兩岸經貿之間相關的問題將毫不費力的迎刃而解時,協議簽訂後無法達成的諸多政策目標,將容易造成輿論的抨擊,甚至對政府的執行力及大陸政府的用意感到疑慮,且雖然大陸台商希望兩岸能透過投保協議建構一個更完善的投資經營環境,然而,不可諱言,大陸地方政府和中央之間並非步調一致,即便大陸中央政府有心解決台商的問題,在面對其地方政府的陽奉陰違時,不一定有能力處理,用更務實的觀點來看,投保協議簽訂後,恐怕將會更突顯大陸台商投資經營保障的不足,這是值得政府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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