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行政院勞委會


 


 


承辦單位:勞工保險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1130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之保險效力規定。


 


勞委會強調,勞保加、退保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勞工如果仍在職,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惟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勞委會並提醒所有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以免影響勞工權益,並避免投保單位負擔勞工損失之責任。


 


另勞委會補充,本次也一併檢討實務作業程序,共計修正8條文,包括增訂保險人應定期辦理財務精算、繳款單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及得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調整投保單位適用之職災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等規定,以符簡政便民之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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