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憑證要收好、詳實記帳不能少


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要保持可以正確計算營業收入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而且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要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如果沒有提示者,稽徵機關可以依照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項憑證疏於保管,且對交易會計事項又缺乏詳實記錄,以致於國稅局進行調查時,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逕行核定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是經營其他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20,000,000元,非營業收入總額4,000元,依擴大書審規定的純益率6﹪申報全年及課稅所得額1,200,240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因平時對於交易事項缺乏詳實記錄及保管憑證,以致無法提示帳證資料供國稅局查核,於是同意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調增所得額1,203,760元【(20,000,000×12﹪+4,000元)-1,200,240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0,940元。


營利事業注意,民國99年剛結束,請加強檢查過去1年的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如果有資料不齊全的情事,應趁早補齊,以免將來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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