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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以25,000元為限,並無本人或配偶可扣除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非屬所得稅法所規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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