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尚非上開條文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非屬契稅課徵對象。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