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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訂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呼籲民眾,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課稅遺產淨額協議分割,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稅。


但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繳納稅款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款為少者且未向他繼承人求償,則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繳納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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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