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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慈善機構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依規定不能列舉扣除。


但應先確認,所捐贈的慈善機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取具之捐贈收據才可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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