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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捐贈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仍需繳納罰鍰


納稅義務人甲先生來電詢問國稅局,其於96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捐贈扣除額2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額50萬元及裁處罰鍰50萬元,並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嗣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且已確定,可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一事不二罰之規定,申請註銷罰緩50萬元?


國稅局說明,緩起訴處分乃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亦即是不起訴的一種,既為不起訴即依不起訴處理。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1項規定,對刑事被告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之處遇措施,並非刑罰,因此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甲先生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法律效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性質上屬一種特殊處遇,並非刑罰,稽徵機 關以王 先生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裁處罰鍰50萬元,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無違,並無一事二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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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