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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以發寄郵戳日期為準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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