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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以發寄郵戳日期為準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辦理。
惟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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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以發寄郵戳日期為準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辦理。
惟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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