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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課稅規定
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又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伙食費,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惟如公司所列支的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為員工薪資者,則不在此限。
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2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中申報研發人員伙食費20餘萬元,係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薪資範圍而予以減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18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
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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