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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之稅捐課徵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投資人取得臺灣存託憑證之收益,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臺灣存託憑證(TDR)係指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委託我國境內之存託銀行,發行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銀行所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利的一種憑證,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及發行,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持有存託憑證的投資人即等於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局指出,持有臺灣存託憑證之個人投資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自99年度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而轉讓臺灣存託憑證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以存託憑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惟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免予課徵,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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