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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若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得申報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對公益、文化、教育、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於法定限額內憑捐款收據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惟該收據若屬代收代付性質,則非屬對該機關團體之捐贈,應法不得列列捐贈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A97年度取具甲公益團體開立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2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該捐款用途,係熱愛球技運動之人士所發起競賽聯誼,並發動募款籌措獎金以提高參與人數,為使競賽聯誼活動順暢,委託甲公益團體代為收款並於賽後依競賽名次發予獎金。因該捐款非捐贈予甲公益團體,並非甲公益團體之收入,與甲公益團體從事創設目的之相關公益活動無關,應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剔除該捐贈扣除額,補徵稅額80餘萬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接受款項開立收據,若非捐款性質,應於收據上載明,例如本案例即應載明代收代付字樣,以利納稅義務人辨明,另納稅義務人取具收據應究明性質,對於無對價關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款,始有捐贈扣除之適用,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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