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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不同分析 及重要法院公告


所謂「限定繼承」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即為限定繼承之法律依據,例如甲死亡後留下一百萬元財產,但其生前卻負債一百五十萬元尚未償還,倘其子女,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甲之債權人就不足之五十萬元部分即不得向乙請求給付,反之,如甲未辦理限定繼承,則依法其生前之債權債務皆應由乙繼承,從而甲之債權人對此不足之五十萬元即可對乙請求,並執行乙個人名下之財產,而不限於甲之遺產,此即為限定繼承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


限定繼承的好處,除了可避免被繼承人(死者)之債務延伸至繼承人身上外,倘遺產於清償債務後仍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例如前例甲之遺產一百萬元,



但其負債只有八十萬元,尚餘廿萬元,乙如聲請限定繼承,即可再繼承此廿萬元遺產。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


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


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人無關。


(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1176-1 (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1154 ( 限定繼承之意義 )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1155 (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1163 (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隱匿遺產。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以上所說的是民法


 


限定繼承公告/法院公告範例


台北地方法院公告登報.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告1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全國版]新聞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ㄧ、本院受理聲請人00年度繼字第000號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業經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二、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542條規定將公示催告(如後附裁定正本所載)揭示。三、特此公告。少年及家事庭 中華民國00000


報紙公告刊登小叮嚀: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增訂刪除修正民法繼承編條文


民國 98 6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1148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十方廣華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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