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機構受贈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疑義
Q:財團法人A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A基金會)係由甲銀行捐助成立,並經教育部核准設立。A基金會於99年接受某君捐贈甲銀行之股票成立獎學金。雙方並約定以該股票之孳息(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出售價款)作為發放獎學金之來源。試問:A基金會是否得以出售無償配股時所得之價款全數列記收入,俾保持基金不致減少?
A:
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投資機構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3段之規定不列為投資收益,於除權日註記增加之股數,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
至於孳息之認定與運用應依法令、章程及捐贈者之限制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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