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以現金增資款償還應付母公司款之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99年12月31日,持有乙公司65.72%之股權,並採權益法評價。甲公司(投資公司)於98年11月與乙公司(被投資公司)簽訂資產購併契約,將新竹分公司資產售予乙公司,相關資產於99年10月移轉予乙公司,並產生未實現出售利益$871,878,000。甲公司99年度財務報告已將其中$577,282,000轉列已實現利益,該已實現利益係因乙公司將所購資產提列跌價損失,甲公司認為該部分資產未來經濟效益年限已為零,而將其轉列已實現利益。乙公司於100年10月15日以現金增資款償還向甲公司購入資產之部分價款$895,000,000。惟現金增資款中之$894,283,000係由甲公司認購。試問:
一、甲公司將部分未實現資產出售利益轉列已實現利益之處理是否適當?
二、乙公司以由甲公司認購之現金增資款償還對甲公司之欠款,該部分款項於甲公司帳上應如何處理?
A:
一、問題所述甲公司出售新竹分公司資產予子公司((以下稱乙公司))所產生未實現出售利益,於乙公司將所購資產提列跌價損失時,應轉列已實現出售利益,並沖抵當年度認列之投資損失。若無任何跡象顯示該資產於甲公司出售予乙公司前已發生跌價損失,甲公司始得轉列已實現出售利益並沖減當年度認列之投資損失,否則甲公司於出售前即應認列相關資產跌價損失。
二、至於乙公司增資款中由甲公司認購,而乙公司於短期內再以該價款償付甲公司,上述交易就經濟實質而言,應視為甲公司以應收帳款轉投資予乙公司。若乙公司增資當時之股票公平價值低於股票票面金額,則甲公司應就差額部分認列應收帳款價值減損。另甲公司未按持股 比例認購或取得乙公司增發之新股,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規定,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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