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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會計處理疑義
Q:營利事業以專門技術(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另一公司,以取得該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A:
一、營利事業以專門技術(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另一公司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8段規定,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並以此成交價格計算無形資產之處分損益。另若投資公司取得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具重大影響力,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之規定將無形資產處分損益視為未實現損益加以消除。惟若投資公司係以後續提供之勞務價值作價投資另一公司時,則應依本會(87)基秘字第080號函釋處理。
二、企業若以營業讓與方式移轉資產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且其移轉資產中包含無形資產時,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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