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前(五)日表示,一○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雖然大幅增加社會福利支出比例,但對老年人的照顧卻遠遠不及幼童,因此,其已提出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參考新加坡的制度模式,明文規定子女應該奉養父母,否則政府可要求子女一次性或分期撥付扶養費用,由政府代為轉交父母。
立委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子女拋棄父母,然而政府卻長期忽略老人福利,明(一○一)年所增加的社會福利新臺幣一百億的支出都是針對幼童,只有二億是用來照顧老人,因此,其才提出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立法規範子女應該奉養父母。此外,立委也指出,民法第1115第1項第1款及第1116第1項第1款雖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扶養義務,可是相關內容並不完整,因此其所提出的草案中,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將有明確完整規範。
立委也表示,該草案是參考新加坡的雙親撫養法所制定,通過後,如果父母與子女間,對扶養方法沒有共識,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核發撫養命令,其所需的扶養費用,可能直接從子女薪水扣除,或成立信託,以利息支付或一次付清或其他法院認定的方式;不過,如果父母是刻意拋棄子女的話,就不適用子女應該奉養父母的規定。參考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針對立委推動立法明定子女應奉養父母,內政部社會司認為,民法第1115第1項第1款及第1116第1項第1款已明定父母子女互負扶養義務,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也有協助老人緊急安置等措施;而在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方面,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若子女不扶養父母,縣市政府進行訪視評估後,一旦確定事實,就不會把子女列入低收入戶評估標準,使父母可以順利領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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