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第 1、3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公告文號:經中字第 1000460551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6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實施後,因部分條文所訂收費項目內涵未臻明確致民眾常有收費過高之誤解,為減少民眾誤解及收費項目更明確,爰修正第一條、第三條條文有關抄錄費、證明書費、查閱費、影印費及審查費,以利各界依循。
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 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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