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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以納稅義務人表示不服之同一課稅事實範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執行業務所得6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80萬元,嗣再經更正後仍為180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其曾對課稅處分表示不服,縱重新審查結果發現尚有應補繳之稅捐,亦不應超過原課稅處分,以符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案經復查以原核定計算有誤,獲追減執行業務所得84,000元,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行政法院對稅捐事項之爭訟,係採爭點主義,而非總額主義。又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以表示不服之同一課稅事實範圍為限,非基於已表示不服之同一課稅事實之爭訟標的,既非同一事件,即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件追減執行業務所得84,000元係以甲君復查申請書所爭執之課稅事實為其審查基礎;而另行補徵之執行業務所得,係在法定核課期間內發現納稅義務人另有其他漏報之所得,基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所為之課稅處分,二者既無扞格,亦非同一事件,難謂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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