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出售借用人頭購買土地,所獲利得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一般土地,不管是多人聯合購買以其中1人名義登記,或者出資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在賣出獲利之當年度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未依法申報,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該局提出案例指出,甲君於98年間與乙君共同出資購地,並以乙君名義登記土地所有人,甲君於98年度出售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並由乙君名下直接過戶移轉登記給丙君,甲君出售後所獲利益,依法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出售非本人名下土地所獲利得,即便是出資人,只要是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自無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