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民租稅 可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救災之餘,如有因遭受災害有實際繳納困難,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於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表示,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適用對象條件有3類: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國稅局說明,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
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3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須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各稅項下,自行下載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可達3年,稽徵機關將視民眾災害狀況,積極協助辦理其延繳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表示:因100829日南瑪都颱風造成南部地區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9947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範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 適用對象: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三、 申請時效:須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1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四、 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延期: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3個月。
(二)分期:所得稅部分,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分期繳納236期。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個人部分:15萬;營利事業部分:350萬);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國稅局提醒:9月份適逢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因南瑪都颱風遭受災害且符合上述條件之營利事業,請記得於9月底前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暫繳稅款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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