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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為證明捐贈事實應保存資金流程資料


國稅局表示,對於善心人士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款項,只要公益社團或財團組織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或是各級政府機關籌設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且取具捐贈收據及捐贈款項的資金流程證明(可查得捐贈人及受贈單位的單據或帳戶),均可在申報捐贈年度所得稅時檢附相關單據列舉減除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的捐贈收據,經查獲該受贈機關或團體並無受贈事實,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捐贈款項的資金流程,不僅會被補稅,還會被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因取具無捐贈事實的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經通知提示具體資金流程,無法提示而被剔除補稅處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於愛心或對文化藝術的熱忱而捐助款項時,如果要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應該要選擇依法登記或立案的公益或慈善機構或團體為捐贈對象,且應妥善保存資金流程(例如匯款或轉帳等)相關證明,以免遭致國稅局剔除補稅及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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