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不得作為解除出境限制之擔保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限制出境後,向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相當之擔保,經辦妥手續後,可解除出境限制。所詢受限制出境人提供經銀行保付之支票可否解除出境限制,按銀行保付支票,無虞到期不獲清償,因此被限制出境人如提供與欠稅款相當之「銀行保付支票」擔保,稽徵機關將予解除其出境限制。至於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其於到期後,是否可獲付款,尚不能確定,故遠期支票自不能視為已提供相當欠稅之擔保,亦無法以此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固可解除出境限制,但其擔保係擔保欠稅之清償,並非擔保限制出境,因此擔保後除非欠稅已獲清償,否則亦不得以「已入境」為原由申請退回擔保品。


王寶華與您分享,也歡迎您不吝指教,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