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國稅局表示:接獲不少民眾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薪資,該營利事業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所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國稅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依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加以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費用,並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1,000,000元,惟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然而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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