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通過審核合作園所 每學期補助新台幣 15000 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昨(六)日表示,一百學年度起推行的五歲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部提出多項配套措施,其中,對符合請領幼兒就學補助的園所訂定合作園所的基本條件,以確保幼兒在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的受教品質,最為重要。同時,也強調幼兒必須就讀於合作園所才能獲得每學期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的就學補助。
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教育部配套措施中,以合作園最重要,藉由合作園所機制,能確保孩子受教品質,避免私立園所因政府調高補助款而跟著調高收費,並保證各項補助款的實際受益對象是幼兒的家長。臺北市目前私立幼稚園全部一百五十八間,而一百學年度全臺北市共計一百五十三間私立幼稚園通過合作園所的審核成為合作園所,幼兒必須就讀於合作園所才能獲得每學期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的就學補助。
同時,北市政府教育局也表示,一百學年度私立幼托園所必須同時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經過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才能成為合作園所。參照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已立案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申請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須具備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所定檢查期限申報,並經政府備查有案及分別在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及全國幼生管理系統,詳實登載全園所教職員相關資料及全園所幼生相關資料等條件。
另外,有關申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參照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第5點第1款第1目前段規定,必須在申請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該原則第4點第5款規定完成收費登載,並檢附該點第1款至第4款所定書面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的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依該原則第6點規定,合作期限為一學年,即當年 八月一日 起至年 七月三十一日 止。另合作園所(含國幼班)相關資料若涉及造假,經查證屬實,依同原則第8點第2項規定,次學年起二學年不得申請為合作園所(含國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