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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金管會:確保自身權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七)日表示,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在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欄位簽名,不要請他人代替本人簽名,以確保自身權益。另外,也呼籲保險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不要未經當事人授權同意而幫要保人、被保險人代行簽名。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所投保的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另外,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確認後再簽名。


另外,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222號判決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可以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契約上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人,為由本人訂立,否則為第三人訂立。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判決,被保險人受意外傷害而死亡,但其保險契約因無法證明是經其本人書面同意而簽立,所以保險契約自應就該項規定而認沒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而為無效,保險人可以免為給付保險金。


此外,金管會還表示,保險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不要未經當事人授權同意就幫要保人、被保險人代行簽名,一經查獲,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有同項各款情事,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的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如果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予撤銷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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