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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不得超過 5000 萬美金 經建會擬刪除上限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昨(七)日表示,在經過和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後,決定放寬不動產業者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的限制,將原本投資個案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的限制刪除,改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所定的百分之六十公司淨值來做限制。


之前因為多家國內建商想要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開發大型建案,不過卻因為現行個案投資金額只能再五千萬美金以下,所以無法成行,對此,經建會日前召開跨部會會議,和內政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考量建築開發產業的實務及特性後,決定放寬投資房地產的投資金額限制,改以經濟部投審會所定的公司淨值百分之六十來進行總量管制。


而根據官員表示,不動產業者因為人民幣升值和開發金額龐大的問題,以現行五千萬美金來換算,已經無法滿足投資需求,所以在去(九十九)年底建議刪除投資金額的上限,而在經過半年的協商後,內政部同意放寬,而所採取公司淨值百分之六十限制,是包含一般上市櫃公司投資總額限制,像是知名光電廠的投資,也一樣要受到限制,並菲僅限於不動產開發業。


此外經濟部也表示,雖然刪除投資金額限制,但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此外經濟部99年2月26日經審字第09902623070號函所明定的每年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須經營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至少二年有盈餘、流動比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和除了金融保險業外的其他行業,負債占總資產皆須在百分之七十以下等限制,仍然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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