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投保 遺產稅躲不掉
法院認定有逃稅動機…不適用免稅
重病投保 遺產稅躲不掉
【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高齡的胡爸爸以名下不動產貸款2,500萬元,再繳入投資型保單,胡爸爸為該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他的子女為身故理賠金受益人。投保三個月後,胡爸爸病逝。國稅局認為這張保單必須計入遺產,為何保險給付不能免稅?要以2,500萬元計入遺產嗎?
個案解析
胡家子女主張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及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為何國稅局要對這筆保險給付納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主張上述法規的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乃是考量家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所以才免徵遺產稅,並非鼓勵或容認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的遺產稅。
國稅局認為,胡爸爸身為企業負責人及大股東,也是金融機構存款大戶,胡爸爸的家庭經濟堪稱富裕,就算發生不可預測事故,即使沒有投保任何保險,胡爸爸子女並不會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投資型保單 不能免稅
胡家子女主張投資型保單屬於「人壽保險」,與傳統型人壽保險應該要適用相同規定。但是,胡爸爸躉繳保費2,500萬元100%投資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到胡爸爸過世當天,剛好遇上2008金融風暴,基金市價已經跌到1,477.2萬元(下跌41%),這筆投資虧損由胡爸爸自負盈虧。
因此,國稅局認為投資型保險乃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與人壽保險制度設計及宗旨不合,不能適用一般保險的免稅規定。
胡爸爸投保時,已高齡77歲,投保前九個月 (287天)曾因為慢性阻塞性肺病在高雄榮總就醫與回診追蹤。他投保後619天,因肺炎併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自然病死。法院認定他投保前,身體狀況即已不佳,逃稅動機可疑。
借鉅款投保 引發質疑
法院依胡爸爸保費來源、投保動機、時程、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認為胡爸爸死亡前向銀行借款並以躉繳2,500萬元保費方式投保,顯然是將貸款所得款項透過購買保單方式轉換為免稅的保險給付,一方面可以讓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列舉鉅額未償債務扣除額,另一方面又可移轉貸款取得現金到保險給付,藉以規避遺產稅。
實際上,繼承人透過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身分,還是可獲得與繼承財產相同經濟利益。法官判定這種行為屬於租稅規避行為,而非合法之節稅行為,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保險給付免稅規定立法意旨不符,不能適用免稅規定。
最後,法院於99年7月14日判定:國稅局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將這張保單截至胡爸爸死亡時止的保單分離帳戶價值1,477.2萬元,核定為胡爸爸的其他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無違誤。
【2010-12-04/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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