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於98年9月14日因較前次修正時其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因而爰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調整為8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參考網站:www.mof.gov.tw/ct.asp(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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