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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得申請追減更正年度利息所得
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故將定期存款於存款期間中途解約,依約定存款利息打折後繳還已領取之利息所得,得自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中減除。
金融機構按月給付存款人定期存款利息,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後,存款人提前解約,金融機構依定期存款合約向存款人取回前開已按月給付之部分利息,參照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582號函及87年4月9日台財稅第871936994號函釋規定,核屬利息所得之減少,應自其繳還年度之利息所得中扣除。如繳還年度並無利息所得或利息所得不足扣除,可由金融機構出具利息扣抵證明【應詳註所得人姓名、所得人統一編(證)號、存款帳號明細、追減利息所得之原領取年度、原領取利息所得金額及追減金額】交由存款人據以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追減更正其領取年度之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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