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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台財稅字第09900042680號
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七點附件六「營業人錄製配售檔與申購檔資料媒體規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七點附件六「營業人錄製配售檔與申購檔資料媒體規格」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補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七點附件六修正規定
附件六
營業人錄製配售檔與申購檔資料媒體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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