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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