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一般個人如有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隨時檢視其每月之實際交易資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立即主動向戶籍地或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款。
- Jun 30 Sun 2013 13:37
個人從事網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Jun 30 Sun 2013 13:36
債權逾期二年得於存證函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 Jun 30 Sun 2013 13:35
營利事業補貼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汽油費等可列為費用
- Jun 24 Mon 2013 11:13
營業人收受訂金票據無法兌現 國稅局:可申請退還已報繳營業稅
- Jun 24 Mon 2013 11:11
開放陸資來臺經營旅行社限乙種旅行社 觀光局:業務限制在國內旅遊
- Jun 24 Mon 2013 11:02
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辦理疑義
- Jun 24 Mon 2013 10:57
【奢侈稅-房屋及土地】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以杜爭議。
- Jun 24 Mon 2013 10:56
租賃所得申報應注意事項
- Jun 24 Mon 2013 10:43
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Jun 24 Mon 2013 10:38
營利事業租金支出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