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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商 字第 102020671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 198  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有關公
司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製作,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是以,
選舉票之製作允屬私法人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惟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 198 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至於實務上為作業便
利,公司一般僅發給股東「單記名」選票,僅在股東要求時另備置「複記
名」選票,以利股東任意分配選舉權。惟若有股東向公司請求發給「複記
名」選票時,公司拒絕發給,致股東無從依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任意集
中或分配其選舉權者,是否亦屬決議方法違法一節,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
法範疇,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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