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以杜爭議。


依財政部102年4月10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
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另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者,亦符合免課徵特銷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
甲君單身,於100年8月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因換屋需要,甲君於101年5月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並於同年12月1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即101年12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承上,假設甲君戶籍仍設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B房地,甲君出售時仍設籍於A房地,亦符合前開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3個月內戶籍遷移期限之限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