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754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舉例說明】

國稅局審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公司列報非財產目錄上車輛修繕費用,公司說明係負擔員工車輛之修繕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合約及事證供核,尚難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費用,故否准認列並補徵稅款。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開費用支出,請保存相關合約及憑證俾供稽徵機關審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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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