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時,發現申報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金額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據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國稅局表示針對上述情形將於本年度選案查核。

個人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應據實申報租賃收入,同一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利事業(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如未據實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稅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罰鍰。

營利事業應如實按給付租金數額依規定扣取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俾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發現有應扣取稅款未扣取或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者,於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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