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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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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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四)日表示,自即日開放證券商可自行或受託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證券市場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證券商可以辦理相關業務。同時,也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辦理申購或買回時,可以持有大陸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證券市場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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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十四)日表示,鑑於國內銀行授信實務常就其對營利事業的放款徵提關係人提供擔保並負連帶責任,為使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於貫徹防止避稅的立法意旨,並兼顧企業融資需要,將放寬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規避稅負疑慮的金融機構借款,不納入關係人負債的範圍,以及財政部100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第四點有關應納入關係人負債之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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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十五)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事實,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仍符合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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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日前表示,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給予民眾購物七天鑑賞期,但其認為應依商品的特性訂定鑑賞期限,如生鮮食品、音樂、影像或程式等,視情況放寬或縮短時間,因此,其已提案連署修正該項規定,盼能於本會期順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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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昨(十三)日表示,微型企業容易受外部經濟環境變動衝擊,如果能善用政府各項輔導資源,對企業經營應有很大幫助。而目前有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等四都,與宜蘭縣、澎湖縣、屏東縣等地方政府,推動相對保證專案,提供較高的保證成數及較低的保證費率,協助微小型企業取得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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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昨(十三)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因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及各稅法規定所生的漏稅處罰時,始可適用同法第48條之1第1項各款的免罰規定;即如係依照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而處罰者,自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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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9 | 來源:旺報  記者劉曉霞/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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