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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日前表示,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給予民眾購物七天鑑賞期,但其認為應依商品的特性訂定鑑賞期限,如生鮮食品、音樂、影像或程式等,視情況放寬或縮短時間,因此,其已提案連署修正該項規定,盼能於本會期順利過關。
立委表示,隨著網路購物興起,網路商品從文具、飾品,擴大到生鮮食品、音樂、影像或App程式等,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民眾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享有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應與時俱進,適度鬆綁。以生鮮食品為例,七天鑑賞期過長;而App軟體試用期,亦可以縮短;但若以電腦系統為例,國外有些鑑賞期甚至可拉長至一個月,顯示出鑑賞期應視商品的特性來訂定,以同時保障消費者和業者的權益。
立委並指出,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將鑑賞期納入規範是合理的,但涉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稱著作的商品,如DVD、音樂等,若仍依該項規定提供民眾購物七天鑑賞期,將直接衝擊文化創作者的權益,因此,修訂後的法條增加但書,是為使鑑賞期合理化。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所為的約定無效。
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2年3月12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號函意旨,生鮮商品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如符合郵購買賣定義,即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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