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各市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特別注意的是對於家長會之捐贈需併同對於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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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