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動產於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應誠實申報銷售價格,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藉由巧立買賣交易條件,企圖規避特銷稅。
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應自行計算特銷稅填具繳款書,並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10%或15%的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包括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以及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國稅局選案查核發現民眾甲君於101年間買入某房地持分1/5,數月後即再轉手以1千2百萬元之價格出售予乙君,甲君於申報期限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向稽徵機關報繳特銷稅180萬元。惟經進一步向買方乙君之貸款銀行調閱不動產買賣相關文件,查得甲君除了與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議定買賣總價款為1千2百萬元之外,另外訂定該不動產買賣貼補條款,約定由乙方補貼甲君搬遷及裝潢費用計8百9拾萬元,以及代甲方繳納特銷稅1百8拾萬元。國稅局也查到甲君出售該房地持分之價格較另一出賣人丙君於同時期出售同地址持分之銷售價格偏低甚多,甲君申報之銷售價格不符合特銷稅條例規定銷售價格包括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以及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甲君顯係將出售該不動產實際收取之價款,藉由與買方乙君另訂費用補貼方式,將部分價款轉為非銷售價格,意圖規避繳納特銷稅。經核認甲君短漏報銷售價格1千零7拾萬元(搬遷及裝潢費用計8百9拾萬元以及代付稅捐1百8拾萬元),核定補徵15%稅額1百6拾萬5千元並裁處1倍罰鍰。
財政部及所屬各國稅局針對規避特銷稅案件特別加強查核,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 Jul 31 Wed 2013 17:44
未誠實報繳特銷稅之銷售價格,經查獲除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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