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房屋土地稅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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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核課,二者差距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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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委託人死亡時,係屬信託財產,而非屬遺產。即使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是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所以,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2項及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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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該局表示,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所以就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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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風景區」的土地則無法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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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8條之1條文,業於991210日生效施行,該條文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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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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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說明:補習班、健身院、按摩院、相士、助產士、育嬰中心及未合於免徵房屋稅規定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等使用之房屋,係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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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及規定稅率課徵之;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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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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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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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函解釋:(財政部 89/0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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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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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教堂及寺廟等宗教團體有助於社會善良風俗及教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爰規定,如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同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核准者,得免徵地價稅。另寺廟及教堂興建期間,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並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者,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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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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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其持有2年內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農地農用之證明後如出售予公司,可否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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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指出,屋齡並不是判斷免徵房屋稅之標準,房屋評定現值會因折舊而逐年遞減,一般住家房屋如因折舊遞減,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依法令規定自動予以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現值雖在10萬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例如:房屋現值為新台幣8萬元,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至於非住家部分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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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空置不使用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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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即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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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即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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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之騎樓如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所以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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